整个事实和情况提出了法院的思想中的疑问。就事故索赔而言,事实必须是明确的。
2020年9月24日
If charge sheet is not corroborating with the facts stated in the 机动车事故 Claim Petition, then the Tribunal should not considered the Claim Petition at all
1988年,上述机动车辆的规定毫不含糊地揭示了这一点 警察,收到有关任何涉及死亡或身体伤害的任何人的事故的信息,必须登记冷杉并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此类报告将传达给索赔法庭以及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还应向车辆的所有者提供副本。 上述法定条款是晶莹,即警察准备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和详细的事故报告,并将报告向法庭和保险公司报告宣布,此后,该法案第166(4)条根据第166(4)条下的索赔法庭应将转发的事故报告转发为仲裁庭作为第158条的第(6)条的申请,以便在机动车行动下赔偿。[第15段]
2020年8月10日
如果在事故日期之前拒绝拒绝票据,保险公司对索赔人不承担赔偿赔偿金
关于整个记录的Perusal,违规车辆的所有者的争议是争议的,已在28.02.2014卢比上签发了42,335卢比/ - 在违规车辆上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根据同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同一天发出了封面。保险公司在10.03.2014上存放了上述支票,以便继续抵消,但同样在11.03.2014上羞辱。同样被告知保险公司视频检查返回备忘录11.03.2014。此后,保险公司已通过挂号邮寄给所有者向所有者发送了13.03.2014号信函,由于业主提供的地址,同时发出EX.B1 - 封面注释。 ex.b5的副本被标记为RTO,了解拒绝检查以及取消封面笔记。上述信是由所有者举行的ex.b6收到,而ex.b7下的RTO。在Ex.B6 - 邮政确认卡中,ex.b5收到证明的签名 - 字母。它还公开了该文已预订RLAD No.RM838996406IN。索赔人的学习律师将争辩,签署ex.b6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第6号,因此,他尚未收到ex.b5 - 信。但是,根据EXS.B1,B5和B6,不能接受所述争用。不可否认,ex.b5被送到ex.b1下由所有者提供的地址。[第46段]
从上面的讨论中, 很明显,根据ex.b2签发的支票是不羞辱的,因此ex.b1,保险公司取消了封面笔记。保险公司还暗示了支票的羞辱以及将政策取消给所有者,并通过在ex.b5下发言来解除rto,并且在ex.b7披露收据时由exb6收到的信函。 RTO的exb5信。因此,没有与事故日期存在的有效政策,即,04.05.2014。 第64-VB的保险公司也表示,除非提前收到保险费,否则不会承担任何风险。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尚未收到保费,因此,保险公司不得承担任何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索赔人的赔偿金 - 已故的法律继承人。 [第31段]
如上所述,事故并非争议。索赔是根据M.V的第163A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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